米乐m62022年11月2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分表计电推送线索对河北久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治理设施正常开启,但该企业在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中显示为C 级企业,按污染源管控清单要求橙色预警期间只能开启7台硫化机,现场硫化机开启超出范围。发现问题后,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河北久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河北久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河北久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调取历史数据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指出了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该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的事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米乐m6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根据在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问题后,进行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2022年11月1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骑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5台焊机正在生产,配套旱烟净化器与焊接作业点位距离远,不匹配,不能对焊烟进行有效收集。发现问题后,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河北骑乐电动车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对河北骑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对应《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河北骑乐电动车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调取历史数据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不能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该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的事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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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聚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未生产,原料库内存放有砂石料,但砂石料存放库大门损坏未密闭发现问题后,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维修大门。
邢台聚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邢台聚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对应《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邢台聚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
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调取历史数据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该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的事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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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根据在现场发现该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的问题后,进行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2022年11月2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分表计电推送线索对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 6 台硫化罐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常开启,该企业在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中显示为 c 级企业,按要求只能开启 2 台硫化罐。发现问题后,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调取历史数据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该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的事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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